当然可以,招标人应结合疫情严重程度、政府管控措施等因素综合考量疫情对招投标活动所构成的影响和阻碍程度,进一步判断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中标后供应商可以以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并拒签合同,但需谨慎操作以避免处罚,新冠肺炎疫情在某些情况下可视为正当理由。正当理由的界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中标后如需放弃中标并拒签合同,必须基于正当理由。
例如,投标人提交质疑时需提供明确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不能仅凭主观臆断或无端猜测。同时,质疑的内容应聚焦于招标文件中的合法性、合规性问题,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技术参数偏向特定供应商等。如果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或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招标人有权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货物一般不可以一招三年,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的合同。这一规定既体现了政府采购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又兼顾了某些服务采购的连续性和效率。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结合预算安排和采购政策,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合同期限。
可以。建议在采购文件中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采取一次招标三年沿用、实行一年一考核一签合同。”“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有效期三年”等。
对于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并无“一次采购三年使用”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一次采购三年使用”只适用政府购买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法律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应当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一招三年公开招标限额的具体数额并非固定值,而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以及具体项目的规定而定。一般来说,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通常由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调整。这些标准旨在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并防止腐败和不正当竞争。
政府采购法律没有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禁止性规定。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但有限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禁止使用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业绩;《中小企业促进法》禁止不得在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可以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情况:签订单价合同,可以调整工程价款。发生变更,可以调整工程价款。暂列金额、计日工、暂估价发生变化,可以调整工程价款。工程价款调整的方法只能根据合同。
法规类变化调整 法规类变化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其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是,此类变化由发包人承担。依据规范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之后因政策变化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定进行调整。
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情况。工程变更:如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新增工程:在原有合同基础上增加的新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缺陷:因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或遗漏导致的价款调整。
计算方式: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支付前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上三点是施工单位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主要事项,它们涵盖了从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到施工过程中,再到工程竣工后的结算全过程。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款项的支付和调整都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录音催讨法:有一个工程尾款几十万元拖欠长达10年未还。施工方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允许的方式,采用电话录音、录像,取得了时效中断的视听证据。
出现工程量偏差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主要如下:基本调整规则:当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并且偏差超过特定条件时,需要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工程量增加时的调整:综合单价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相应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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